Arb-Med:简要概述

作者:凯瑟琳·格林
建筑蓝图

当仲裁-调解(Arb-Med)在结构设计和实施方式上能够确保程序确定性和有效性时,它可以通过一个统一的流程为争议各方提供“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该流程能够:

  • 兼具调解和仲裁的双重优势:效率高、程序灵活、保密性强、可自主选择裁决者、易于接触仲裁庭、程序连续性、裁决具有终局性且可强制执行;以及
  • (最重要的是)确保自然正义原则得到遵守,并作出公正、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与两个并行且协同运作的程序不同,Arb-Med 是一种混合程序,其中仲裁员在单一的统一程序中兼任调解员的角色。

Arb-Med 的目标是什么?

Arb-Med的主要目标是,在正式仲裁程序的框架下,由各方在充分知情且本着诚意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并解决争议,同时借助仲裁庭信息收集权所提供的初步协助和效率;若随后的调解未能成功,仲裁程序将立即恢复。 若调解未能达成全面和解,担任调解员的仲裁员已了解争议事项及案件事实,这些内容可直接转入仲裁程序,从而为各方节省大量时间和成本。

黑白相间的建筑工地

为什么拥有一个清晰且有效的流程很重要?

建立一个清晰、结构合理且界定明确的程序,并确保仲裁庭/调解员严格遵循该程序、各方都能理解该程序,这一点至关重要,其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 遗憾的是,仲裁-调解(或有时被称为“调解-仲裁”并在程序上以此方式处理)因程序严重失误而频频登上全球头条,导致在执行由此产生的仲裁裁决时,围绕公共政策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出现偏见指控,例如高海燕和谢和平诉Keeneye Holdings Limited案(未收录 CACV 79/2011,2011年12月2日)一案,该案允许就雷耶斯法官在“高海燕和谢和平诉Keeneye Holdings Limited”案[2011] 3 HKC 157(2011年4月12日)中的第一审裁决提起上诉,正是此类涉及仲裁-调解与表见或实际偏见问题之间关联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提供了一个深刻的教训,说明在执行阶段,尤其是当裁决需在另一司法管辖区执行时,采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混合程序可能会带来哪些困难。这些案例及其他相关案例所提出的问题,几乎总是特别涉及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1. 与各方进行磋商(即第三方中立人士以调解员身份分别与一方或多方会面,随后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以及
  2. 该程序的流程顺序,以及对任何阶段所发生情况的不确定性(即各方是正在进行调解还是仲裁)。

BDT的规则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

BDT的《仲裁与调解规则》确保上述任何问题都不会发生。该规则既提供了框架,也制定了详细条款,以确保高效且经济地解决争议。该规则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最广泛的选择权,并使其能够采用公平、迅速且经济高效的全面管理式仲裁和调解程序,这些程序能针对争议金额及相关问题的复杂程度,提供结构化且相称的解决方案。 该《规则》的制定旨在便于使用,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的任何时间,通过书面协议予以采用。

党团会议

当事方有权将其案件提交给不受私下沟通影响的独立且公正的仲裁庭进行裁决,这是自然正义原则的基础。 调解中的“分组磋商”程序——即调解员分别与各方举行非公开会议,且除非某一方明确指示调解员披露,否则这些单独会议中交换的任何信息均不会向其他任何一方透露——在以下程序背景下显然与任何自然正义理念背道而驰:即若未能达成全面和解, 将立即恢复正式仲裁程序,而此前担任调解员的仲裁员将作出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根据《BDT规则》,担任调解员的仲裁员不得与各方分别沟通;若该仲裁员系共同调解员,则不得就其作为共同调解员在与任何一方进行单独会谈期间从该方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或材料,与其他共同调解员进行沟通。若担任调解员的仲裁员在调解过程中从一方当事人或共同调解员处获取了保密信息:

  1. 仲裁员必须向各当事方披露,在调解过程中获得了保密信息这一事实;
  2. 在披露该信息后,未经所有当事人书面同意,仲裁员不得继续进行后续仲裁程序;且
  3. 如果所有当事人均不同意该仲裁员继续主持后续仲裁程序,则该仲裁员的任期应视为已终止,并将指定一名替代仲裁员。
奥克兰市日落

测序

关于程序顺序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也是最根本的一点,该程序必须以仲裁的形式启动,才能作出有效的裁决。 如果像某些司法管辖区那样,程序以调解形式启动,并达成了和解,随后将和解协议按商定条款载入裁决书中,则任何此类“裁决”均属无效且无法强制执行;因为在调解中达成和解后,由于已无争议需要解决,因此不再具备启动仲裁的管辖权。 其次,基于自然正义原则,当事各方必须充分理解该程序的各个步骤,特别是调解阶段在何时结束以及此后何时恢复仲裁,以便各方都能在所采用的程序规则的整体框架内,充分陈述己方主张并反驳其他当事方的主张 (即,当事方可能同意采用简易程序,该程序限制了论点和证据陈述的范围、方式及时间;和/或他们可能同意采用简易程序,以便尽早驳回索赔或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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