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就建筑合同作出的裁决,绝对名副其实!

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法院才会干预裁决员对建筑合同所作的裁决。英国技术与建筑法院(TCC)最近作出的一项裁决,审议了以下主张:裁决员在作出裁决时,既未依据裁决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的理由,也未考虑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因此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
作者:玛丽亚·科尔

背景[1]

原告就其曾为其提供服务的某工业园区业主(被告)一案,获得了裁决员作出的对其有利的裁决。被告拒绝支付款项,因此原告向建筑合同法院(TCC)提起强制执行诉讼。[2]

本案争议的背景是,原告曾就为被告进行翻新工程向其提交了一份正式投标书。该投标书由被告的代理人(B&L)起草,其中规定:在正式协议签署之前,投标文件即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该投标书被接受,因此双方之间成立了一份合同(原合同)。

根据原合同,工程应分四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均设有完工日期。原合同规定,因延误完成每个阶段工程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标准为每周2,500.00英镑。

随后,B&L起草并出具了一份正式的设计-施工合同,供索赔方签署并退回,索赔方已照此办理(即已签署的合同)。该已签署的合同明确规定了工程完工的单一日期(而非各部分分别设定不同日期),并规定违约金为每周2,500.00英镑(而非每部分每周2,500.00英镑)。

当B&L发现这些(及其他)不一致之处后,便向索赔方发出了一份修订后的合同供其签署。索赔方既未签署该合同,也未通过其行为表示同意所提议的修订。因此,根据已签署的合同,因延误而应支付的违约金为每周2,500.00英镑,若部分工程在其他工程之前完工,该违约金可在四个工程部分之间按比例分摊。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索赔方虽获准延长工期,但仅限于受相关延误影响的特定工程部分。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已签署的合同并未对各部分分别规定完工日期。任何影响整个工程进度相关延误,都应导致工程完工期限相应延长。

原告于2019年12月中旬完成了工程的实质性竣工。然而,截至那时,被告已部分接收了部分工程。 被告以所谓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为由,扣留了略高于223,500.00英镑的款项。该违约金按每部分工程每延误一周2,500.00英镑的标准计算,但未考虑被告对工程的某些部分比其他部分更早接管这一事实。此外,工程中还存在若干非由原告造成的延误。

随后提交了裁决申请。原告的立场是,原始合同并未于2018年成立,双方唯一达成的协议是已签署的合同。但即使原始合同确实成立,其中也缺乏与本争议相关的必要条款(涉及各部分内容、交付和竣工日期以及违约金)。 被告在裁决员面前的立场是,双方已订立原始合同,且双方之间未再产生任何其他合同文件。被告还主张,更正抗辩[3] 使其有权依据已签署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按照原合同约定,就每个部分每周获得2,500.00英镑的赔偿。

在综合考虑各方论点后,裁决员裁定双方曾签订原合同,该合同随后被已签署的合同所取代。裁决员驳回了被告关于合同更正的主张。在计算延误的影响并就提前交付进行分摊后,裁决员裁定被告有权扣留6,368.08英镑。 据此,被告须向原告支付略高于228,000.00英镑的款项,该款项系被告此前以违约金名义从应付给原告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的金额,此外还需支付利息及仲裁员的费用。

已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仅支付了裁决员费用和开支的一半)。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通过简易判决的方式强制执行该裁决。[4] 在听证会上,被告提出了两点论据:[5]
首先……仲裁员关于适用合同条款的裁决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因为该裁决基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且未与双方当事人商讨过的论点。 其次……在拒绝接受关于违约金合同费率的更正抗辩时,裁决员对其管辖权采取了狭隘的解释,且未就此与各方进行商议,从而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且未充分行使管辖权。

关于违反自然正义原则的主张

自然正义原则要求,争议各方应被告知与争议及裁决相关的主要事项,并获得公平的机会对此作出回应。然而,裁决人在作出裁决前,无需就其思考过程的每个方面都征询当事方的意见。

TCC认定,仅仅因为裁决员的具体推理(即双方先签订了原始合同,然后才签订了签署合同)似乎并非任何一方提出的论点,这远不足以构成违反自然正义原则。  法官指出,被告曾有充分机会就应适用哪些合同条款及其理由提出陈述,且本案显然属于裁决员的推理源自双方陈述而非明确载于双方陈述的情况。本案并非裁决员为原告的索赔找到了新的、不同的依据,却未将该新主张提交给被告以供其答辩的情形。

裁决员是否未“用尽”其管辖权?

“管辖权耗尽”这一精彩的术语源自苏格兰。它指一种特定的违反自然正义原则的情形,即裁决者未能考虑所有可获得的证据,从而不恰当地限制了自己的管辖权。此类主张要成立,该疏漏必须是故意的,且必须具有实质性影响。

TCC指出,被告就此点的抗辩从一开始就站不住脚。在概述了裁决官驳回“更正抗辩”的理由后,TCC认为,该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正确,对该决定是否应予执行并不重要。 法官指出,被告若要援引该抗辩理由,必须证明裁决员存在故意未处理该问题的行为,而显然并不存在此类行为。

法官认定,该抗辩理由缺乏依据,且未能显示出成功抗辩该索赔的现实可能性。因此,原告关于作出简易判决的申请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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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该裁决重申,只有在裁决员明显超越其职权范围和/或严重违反自然正义原则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认定其裁决不应予以执行。如果裁决员已尽力处理提交给其审议的问题,并给予当事方公平的机会就与争议及裁决相关的主要问题作出回应,则该裁决具有可执行性。

参考文献

[1] 这一背景反映了裁决官在TCC裁决中记录的调查结果。

[2] 比尔顿与约翰逊(建筑)有限公司诉三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2022] EWHC 53 (TCC)。

[3]如果书面合同或契约的条款与当事人的共同意思不符,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予以更正。

[4]要获得简易判决,原告必须使法院确信,针对其全部或部分诉求不存在抗辩理由。为抗辩简易判决申请,被告必须证明存在可信的事实争议,或提出其他抗辩依据,以确立成功抗辩该诉求的可能性。

[5]上文第1注,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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