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制度

2002年《建筑合同法》(以下简称“该法”)于2003年4月1日生效,该法对建筑合同相关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并旨在通过促进建筑合同各方之间定期、及时的付款,以及禁止建筑合同中包含附条件付款条款,从而大幅改变该行业的现金流状况。

特别是,该法案使建筑合同中诸如“按付款支付”和“若付款则支付”等附条件付款条款失效,并建立了关于进度款支付及回应的新制度,从而使不包含进度款索赔权的一笔总价合同成为历史。

此前,总承包商可以在自己收到款项之前推迟向分包商付款,或者在总承包商未收到款项的情况下完全不予付款。除非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分期付款的权利,否则该合同被视为“整体合同”,只有在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后,才有权获得付款。

根据该法案,建筑合同的各方可就付款次数、付款间隔、每次付款金额以及各笔款项的到期日等事项达成任何条款和条件。

该法案确立了商业建筑合同中关于分期付款的法定权利,但住宅建筑合同除外。如果商业建筑合同的当事方未能就确定分期付款的次数、付款间隔、每笔付款金额和/或每笔付款的到期日达成一致,该法案规定了计算分期付款索赔金额及付款到期日的默认机制。

然而,根据《2015年建筑合同修正案》,该法案第16至18条中关于进度款的法定权利以及用于计算进度款索赔金额和付款到期日的违约付款规定,适用于2015年12月1日或之后订立或续签的所有建筑合同,包括商业和住宅建筑合同。

根据建筑合同,对于该合同项下已完成的建筑工程,进度款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款项的默认支付日期为:自付款请求送达付款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

付款

根据该法第14条,建筑合同的当事方可就付款次数、付款间隔、每次付款金额以及各笔款项的到期日等条款和条件达成协议。当事方也可明确约定在工程竣工时一次性付清款项。

如果各方未能就确定上述任何事项的机制达成一致,《2015年建筑合同修正案》规定了一项关于分期付款的法定权利,并确立了一项机制,用于确定2015年12月1日之后签订的任何建筑合同中:付款次数、付款间隔、每次付款金额以及每次付款的到期日。

该法案第16至18条规定了默认条款,其中包括:

  • 根据施工合同同意进行施工的一方,有权就每月完成的工作提出索赔;

  • 应索赔的金额应根据相关期间、该期间内已完成工程的价值、合同价款、合同中规定的费率或价格或工程的合理价值、任何变更的费用以及修复任何缺陷工程的费用,并结合有关保留金或违约金的规定予以计算;以及

  • 付款的默认期限为送达付款请求后20个工作日。

大多数标准合同格式,例如 NZS3910:2013、BuildRight® BCC:2016 以及注册建筑师协会合同,都包含用于确定付款时间和金额的机制。在这些情况下,合同的明示条款将优先于并取代《法案》中关于付款的默认规定。

付款索赔

付款申请是指根据该法案提出的正式付款要求,包括进度款申请和最终付款申请。

根据该法第20条,收款人(即有权获得进度款的建筑合同当事人)有权向付款人(即负有该付款义务的建筑合同当事人)送达付款请求,以索取包括合同项下的任何单笔付款或最终付款在内的款项。为了享有该法规定的默认付款权利,收款人必须首先向付款人送达有效的付款请求。 有效的付款索赔必须符合以下强制性要求:

  • 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 包含足以识别该付款所涉及的施工合同的详细信息;

  • 确定与该付款相关的施工项目及相关期间;

  • 注明索赔金额及付款截止日期;

  • 说明收款人如何计算所申报的金额;

  • 声明该文件是根据该法作出的;以及 
  • 必须附上一份书面通知(采用规定格式),其中应概述对索赔作出回应的程序,并说明若未在付款截止日期前全额支付索赔金额,且未作出回应将产生的后果(参见《2003年建筑合同条例》中的表格1)。
 

付款时间表

有效付款请求的送达将触发该法案的相关规定:若付款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有效的付款计划,或未在付款到期日前支付全部索赔金额,则收款人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支付全部索赔金额的权利。

如果您收到根据该法案提出的付款请求,且不同意收款人计算该付款请求的方式,则必须通过提交付款计划予以回应。付款计划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必须明确指明其所涉及的付款请求,并须列明计划支付金额,即付款人针对该付款请求拟向收款人支付的金额。

付款计划旨在告知收款方,付款方拟在付款到期日支付的金额,以及计划金额与索赔金额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以便收款方能够在此基础上作出明智的决定,即是否就未获批准的金额提起裁决。

根据该法第21条的规定,有效的付款计划必须:

  • 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 指明其所涉及的付款索赔;以及

  • 指定预定金额

如果计划支付金额与索赔金额不同,付款计划还必须注明:

  • 付款人计算应付金额的方式;

  • 计划金额与申报金额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以及

  • 如果差额是由于付款方以任何理由扣留付款所致,则应说明付款方扣留付款的理由。 

 

未提供有效的付款计划,或未在付款截止日期前支付索赔金额或计划金额的后果

法定债务——违约责任

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和促进该行业的现金流。

就付款人而言,该法案所确立的付款制度属于“一刀切”式。如果付款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遵循正确程序,则无论索赔请求是否合理,付款人都有义务在过渡期内支付索赔金额的全部。

如果付款方未能在相关建筑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如合同未作规定)在付款请求送达付款方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一份符合该法第21条要求的有效付款时间表,则根据该法第22条的规定,付款方有义务在与该付款请求相关的付款到期日支付全部索赔金额。

为了制定一份有效的付款计划以规避该法案第22条规定的严厉后果,付款人必须明确说明其针对付款请求拟向收款人支付的金额,以及所有存在分歧或争议的方面,以便收款人能够妥善评估其未来的应对方案。
若未在规定时限内付款,则索赔金额(或任何未付的分期款项)将在付款到期日
成为应付债务,收款方可就此立即提起诉讼,并可一并追索其实际且合理的追偿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付款人无权以争议、抵销或减免等方式对索赔金额进行任何扣减。 

 

暂停工作

对于2015年12月1日之前订立的商业合同,如果收款方向付款人送达付款请求,且:

  • 索赔金额在付款截止日期前未全额支付,且付款方未提供付款计划;或者

  • 付款方针对付款请求提供了付款计划,但未能在付款截止日期前支付该计划中的全部款项;

如果索赔金额或计划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未全额支付,收款人有权向付款人发出通知,表明其拟暂停工作的意图,并在该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暂停工作。

根据2015年12月1日前签订的住宅建设合同,收款方仅在合同明确规定该权利的情况下,且在遵守合同规定的通知程序后,方可因未付款而暂停施工。

对于2015年12月1日之后签订或续签的建筑合同,如果收款方向付款人送达付款请求,且:

  • 索赔金额在付款截止日期前未全额支付,且付款方未提供付款计划;或者

  • 付款方针对付款请求提供了付款计划,但未能在付款截止日期前支付该计划中的全部款项;

如果索赔金额或计划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未全额支付,收款人有权向付款人发出通知,表明其拟暂停工作的意图,并在该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暂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