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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法院
VDAC就未结清的索赔向地方法院对受托人提起诉讼。受托人就多收费用及补救工程提出反诉。地方法院判决支持VDAC。地方法院认为,受托人未支付索赔款的行为构成违约。 至于屋顶的状况,这反映了VDAC尚未完成工程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施工质量低劣。地区法院认定,如果受托人支付了款项,VDAC本应已完成工程。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VDAC负有以合理的谨慎和技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义务。仅因其解除合同,这一义务并未因此改变。根据《2017年合同与商业法》,[4] 合同义务在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高等法院还强调了背景中一个关键方面:在争议出现时,VDAC曾表示无需进行补救性工程。这一点在上诉法院审议上诉许可申请时将具有相关性。
上诉许可被驳回——临时不一致原则?
VDAC向上诉法院申请了上诉许可。该公司辩称,若该事项悬而未决,将对建筑行业产生影响。无论工程是施工质量低劣,还是尚未完工,都使建筑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悬而未决——即所谓“暂时性不符”这一原则。
该原则规定,建筑合同的违约仅在工程竣工时才成立。在此之前,承包商有权对任何暂时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进行补救。[5] 该法理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尚不明确。尽管新西兰的法院适用该法理,但英格兰的判例法在很大程度上已予以否定。[6]
法院承认,该法理的存在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然而,法院无法确定该法理如何适用于本案的事实情况。VDAC公司并不打算返回现场完成屋顶工程。该公司已解除合同,并打算另谋出路。 法院强调了这一事实对该原则适用性的重要性。当建筑商已明确表示无意整改不合格工程时,“暂时不符原则”便无法适用。
最后,法院表示此事不值得再举行一次听证会。工程已于2018年开工。任何进一步的听证只会拖延此事的解决。争议的核心——损害赔偿金额相对较小,不足以成为耗费更多法庭时间的理由。
参考文献
[1] Van den Anker Construction Limited 诉 Wilson McKay Trustee Company Limited[2024] NZCA 654。
[2]根据《2002年建筑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被排除在外,因为相关索赔不属于“进度款”。
[3]有关错误的完整列表,请参见Wilson McKay Trustee Company Limited 诉 Van Den Anker Construction Limited一案 [2023] NZHC 3475中的第 [27] 段。
[5]援引Oxborough 诉 North Harbour Builders Ltd一案 [2002] 1 NZLR 145(上诉法院);以及Yu 诉 T & P Developments Ltd一案 [2003] 1 NZLR 363(上诉法院)。
[6] Lintest Builders Ltd 诉 Roberts一案(1980)13 BLR 38;Guiness plc 诉 CMD Property Developments Ltd一案(1995)76 BLR 40;以及William Tompkinson & Sons Ltd 诉圣迈克尔教区委员会一案(1990)6 Const LJ 319。